摘要

法理学课程在法学课程体系中处于“专业基础课”和“必修课”的地位。然而法理学课程以其知识的高度抽象思辨性,内容的丰富庞杂性而令许多法科学生望而生畏。建议通过突出法理学课程教学中的实践开放性,以缓解法理学课程内容的抽象思辨性所带来的学生认知与理解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