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将罪犯在犯罪前的突出表现融入特赦事由,产生消灭剩余刑罚的效果,明确了事前功绩与刑罚之间的内在联系。立功制度具有浓重的功利主义色彩,且不以行为人认罪为前提条件。现行法律允许战时立功与重大立功抵销犯罪,一般立功只能导致刑罚的减免。战争时期立功的特殊处理方式,可拓展适用于各种特殊时期和紧急状态。法律应当克服现行立功样态的混乱,以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统一规定,体现立功的本质特征。事前功绩应当作为从宽的法定情节,并允许刑罚执行完毕的人以功绩换取前罪消灭,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同时,法律还要赋予法院不追究重大立功者刑事责任之权限,并加以必要的程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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