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至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以信用为基础新型监管机制的法治建设亟待推进。北京、上海、南京、杭州、陕西等地制定了具有食品安全信用监管性质的地方部门规章,对于全国性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目标宜予以限定,即食品安全保障。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的信息处理包括信用信息归集和等级评价,应当受行政成本和合规成本约束。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应当采取重点执法、循环执法和金字塔执法策略,加强责任约谈、教育和咨询、信息披露、事前批准和消极许可等监管工具的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