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中国法治发展组成要素的乡土司法,与城市司法有所差异。其纠纷主体的熟悉性,社会关系的交错性,案件类型的细碎性,诉讼缘起和追求目标的不完全理性,使其更加追求实质正义。"赤脚法官"和"赤脚律师"是乡土司法的主角,乡土社会的力量会影响乡土司法的运作。乡土社会办案法官素养的综合性,诉讼程序的相对灵活性,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兼顾性,法律渊源的多样性,诉讼语言的大众性,法律产品的模糊性等都是乡土司法的特征。在乡土社会,法官不仅要坐堂问案,而且要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支撑,为减少法律纠纷做出贡献;不仅要在法庭上问案、断案,而且还要实现"社会控制";同时要尽力维护邻里和睦,注重立案、审判与执行的有机衔接等。总之,乡土社会的现状,决定了中国法治、司法的发展必须考虑到城乡二元差异格局,而不能用一刀切的方式推进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