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逮捕强制措施直接关涉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理应受到司法行为的审查和司法权力的制约。从当前逮捕制度运行的实践反思来看,现行的逮捕制度还存在以下"顽疾":一是2012年刑诉法修改之后的"高羁押率"神话仍未打破;二是超期羁押、长期羁押、久押不决的现象仍未得到彻底解决;三是逮捕羁押阶段律师参与的程度依然不高。同时,在审查逮捕程序的具体运行中还存在着行政审批性突出,司法亲历性不足、逮捕条件把关不严、构罪即捕、以捕代侦、以捕代罚、以捕促和等主要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检察关于"探索建立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机制,不断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的改革要求以及《"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精神,再参照我国部分检察院试点运行的123起典型案例,从中总结发现各试点检察院在逮捕听证制度具体试点运行过程中既存在诸多共性因素,同时也存在很多差异和不足。在总结试点案例的基础上,借鉴域外合理因素,并契合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及改革精神,对于逮捕听证制度的范式化构想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对于逮捕听证制度的主体构建应从"应当型参与主体"、"可以型参与主体"和"中立型裁判主体"三大方面进行具体设计;对于逮捕听证制度范围的划定应当在满足"一个前提"、"四大因素"以及符合2018年刑事诉讼法有关逮捕制度的修改精神和立法原意的前提条件下,将对犯罪事实有争议、证据材料有质疑、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争议案件纳入逮捕听证的适用范围;对于逮捕听证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设计上应当从程序的启动、听证现场的设置、具体运行的程序、听证审查的内容、评议主体的规定、听证后权利的救济等几大方面进行构建;对于逮捕听证制度的原则规定方面,除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外,还应当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持续听证原则、径行变更原则以及逮捕听证程序公开与侦查过程保密原则等方面进行具体建构。从而为逮捕听证制度的中国化理论范式构建提供具体的参考依据。

  • 单位
    重庆警察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