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物交付的效力之辨

作者:杜尔莉; 路洪
来源:人民司法, 2019, (08): 55-58.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9.08.016

摘要

动产质物的交付,不应以质物的物理位置的移动作为必要条件。只要质权人能够有效领受质物,并对质物实现事实上的管理、控制与影响,即完成物权法上的交付与占有,从而设立生效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