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不少学者呼吁将“毒驾”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加以规制,但是在刑事立法中,立法机关对于“毒驾”行为入刑与否依然采取审慎态度。这是由于“毒驾”相较于“醉驾”来说,其行为和主观罪过更具复杂性,检测标准更难以确定。根据“毒驾”行为的可罚性和入刑的可行性综合加以考量,该行为目前不宜入刑,但可以通过应用《刑法》相关规定以及完善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衔接机制,以更好地实现对“毒驾”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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