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载明“党的领导”既可使党的领导行为有更具体的依据,亦能促使党的领导活动在法治框架内展开。对于“党的领导”入法问题,立法者的认识经历了从“不必入法”到“视情况入法”再到“推进入法”的阶段性转变。在既往立法实践中,法律中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一是表明党领导某项具体工作,二是规定党的机构承担某项职责,三是将拥护党的领导作为法律义务或任职条件。法律对“党的领导”的规定方式也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这一过程集中表现为领导主体从概括的党到具体党组织,领导范围从宏观领导职责到微观领导事项,以及更加注重借由具体制度设计来保障党的领导地位。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背景下,法律对“党的领导”作出规定的情形将更为普遍,但“党的领导”条款不应背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之立法初衷,且应符合宪法中“党的领导”之规范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