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但此罪在解释论上的挑战却方兴未艾。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从“公共安全”转变为“社会管理秩序”,这不仅影响其构成要件的认定特征,还影响其罪名内部的体系衔接。在理解与适用高空抛物罪的罪名时,一方面要限缩“高空”“物”“情节严重”等开放的构成要件要素,避免刑事立法干预过于前置导致刑法异化成社会风险控制的工具;另一方面要注重本罪的牵连犯、竞合犯,力图通过合理的解释方法实现关联罪名间冲突的化解,避免沦为他罪的附属或者口袋罪的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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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