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仅是以积极诱多型虚假陈述为模型建立起来的,未对消极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做出规定。消极虚假陈述相较于积极型的虚假陈述更具隐蔽性,学界对于其因果关系的研究也比较少。但在实践中,消极虚假陈述行为日益增多,由于规则的缺位,司法实务中面临着因果关系认定不一致的问题。因此,构建虚假陈述侵权中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可以从实证分析和理论分析入手,借鉴国外理论,以时间点确定为逻辑起点,采取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二分法理论,根据不同类型的消极虚假陈述进行具体的规则设计,以此完善证券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认定制度。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