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的尊严和价值代表了人类思想的现代深度和高度,其在人权体系和宪法规范体系中的核心功能是预设效力、提供基础性价值原理以及反思批判。"尊严"之人,并非是源自古典自由主义的孤立的个人,而是处于社会关系之中,道德上能够自治,拥有人格自主性,能够承担自我责任的人;人之"尊严"是一个存在于实践中并凝聚了最低限度伦理共识的概念;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原则不仅是宪法基本权利规范体系之出发点,同时构成宪法限权规范及宪法整体制度体系的基础性价值原理,进而构成一国整体法律规范体系的基础性价值原理。人的尊严的全面提升,在外在方面有赖于制度的佑护,在内在方面则有赖于人们在不断反思中形成真正基于自身自由意志的自主自治;无内在构造之支撑,外在制度和他者不可能向己赋予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