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1)琼民三终字第34号案,涉及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实际承运人的留置权问题、托运人与无直接合同关系的收货人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二者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是否成立连带责任等3个司法实践目前尚无定论的问题。[案情]2010年12月22日,本案被告、上诉人瑞迪兴公司在河北省秦皇岛市以单价165元/吨购得5391.48吨矿渣粉。为运输该批货物,瑞迪兴公司与案外人科纳克公司签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