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论述过大量的道德与法律问题,其中蕴含着独具特色的道德与法律关系思想。他们主张阶级意志是道德与法律两种社会规范的表象,而它们在本质上都是由物质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式;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道德上亦是如此,“不被撕裂的良心”构成最为基础的道德权利;无论道德主体还是法律主体,其思想与行为都是动机与效果的统一;道德与法律各有各的自律和他律,对自律要求的程度以及出于习俗舆论抑或刑罚威慑分别构成两种规范在自律和他律来源上的区别;不谈自由意志、人的责任能力、自由与必然之间的关系就无法把握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自由与秩序由此成为两种规范关系之范畴论的落脚点。以上五对范畴是马克思恩格斯相关思想中的核心范畴,并构成他们道德与法律关系思想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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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