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成文法及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以"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为框架的电子文件证据规则。然而,当前证据学与电子文件领域存在着较大的专业隔阂。电子文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可用性"四性,并不能简单等同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四性,可信电子文件的四性整体接近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要求;对电子文件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尚关注不多。对此,电子文件管理制度可在其本身理论及特征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吸收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等理念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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