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关于农村"四清"运动的研究,多采用二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三种分期方式。三种分期方式均以中央文件为依据,但在解释地方个案问题上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不足。通过引入"四清"运动批次的概念,本文推出经过调整后的三分法,即将农村"四清"运动分为"双十条"阶段(1963年5月至1964年9月)、"后十条"修正草案阶段(1964年9月至1965年5月)和"二十三条"阶段(1965年5月至1966年5月)。这较其他分期方式更能有效解释"四清"研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