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一、案例情况我国境内C公司(以下称为“被合约安排公司”)计划在香港联交所申报上市。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外国投资者被禁止于从事某项技术的开发及应用的国内C公司中持有股权。因此,在开曼群岛成立的拟上市公司(以下称为“开曼公司”)无法收购及持有C公司的股权。开曼公司通过合约安排搭建VIE(Variable Interest Equity,可变利益实体)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