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命案侦查过程中,应用法医病理鉴定方法确定、解决或者研究死亡原因已经是常态化的一项工作,已为众多刑事诉讼参与人所熟知,本文考量的是鉴定死亡原因成立与否的基础性问题,即命案鉴定中的死亡机制问题。死亡机制问题是对死亡的发生、发展及其转归(结局)进行系统性阐述和佐证,在命案的诉讼活动中,死亡原因的鉴定价值毋庸置疑,但死亡机制的问题时有忽略,尽管有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证,控诉双方及法庭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质证等制度设计上的补救,但是有关命案死亡机制的问题比较复杂,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难免有顾此失彼、探索不深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