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教义学自传入中国以来受到了来自社科法学派的批评。批评的观点认为,一方面,法教义学方法只关注规范意义上的法而忽视社会中的法,缺乏应有的价值判断,所以无法应对疑难案件;另一方面,法教义学带有天然的德国印记,是继受法学的体现,无法解决中国问题。然而,从中德两国类似遗赠继承案的比较分析可知,法教义学并不排斥价值判断。相反,价值判断促进规则与教义的更新,而且社科法学所强调的“后果考量”也必须以教义和规则为边界。法教义学虽然来源于德国,但其并非简单的机械移植,而是可以扎根于中国的司法实践并生生不息。从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两种不同视角的研究旨趣上看,法教义学必然是法学研究的核心,但社科法学也可以为法教义学提供智识资源,并可弥补法教义学研究方法上的不足。未来法学本土化探索需采用教义法学为体,社科法学为用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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