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无疑应该引入问责制,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建构完善的问责制体系,完备配套制度设施,才能真正发挥其效用,缘于没有规范的问责,不仅没有建设性,而且具有破坏力。在完善问责制方面,应从问责的主体、对象、程序诸方面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使其步入法治化轨道,而不仅仅是权宜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