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理在处理疑难案件时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中也有所体现。通过对相关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后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很少回应当事人提出的法理,并且对"法理"一词有着多种界定,其中以学说理论(学理)较为常见,而且这些界定之间存在着矛盾之处。同时,法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得到详细论述的场合,经常蕴含着创造或者扩展制定法规则的因素。形成以上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解决疑难案件有援引的必要,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也基于实践经验具备了适用法理的"法感",但却并未做好充分准备。为更好地适用法理,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总体上谨慎适用法理,在必要时对法理进行详细阐释。加强业务学习、增进与理论界的交流以提高适用法理的能力,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展现法理,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待法理的应有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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