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云智联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司法机关提出了"公开数据"的概念。"公开数据"本质上仍然是私人控制和管理下的数据,不同于我国数据开放实践中的具有公共控制和管理意义的公共数据;"公开数据"的公开,具有私人公开的性质,不同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和公共数据的开放;"公开数据"负担了容忍他人合法收集和利用的义务,但却是具有特定的限度的,这种被容忍的他人的合法收集和利用,不同于公物法上公众用物所负担的不特定公众的自由使用。在该案中,司法机关所提出的"公开数据"和"非公开数据"的类型化,以及对企业数据构成的类型化分析,推进了对企业数据的整体性认识,有助于正确认识和解决企业数据的归属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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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