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新刑诉法的生效,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也在实践中开始实施。由于立法审慎的态度,新刑诉法关于这一程序的设置非常单薄。尽管高检规则、高法解释和公安部规定一共用了30个条文对该程序的具体适用予以细化和规制,但关于适用条件的把握、和解的内容和方式、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的性质、和解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在制度设计中依然存在缺漏,甚至和现行法律存在不协调之处,可能影响实践办案的效果,有必要明确并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