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算法具备自主学习和大数据处理的能力,有助于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形成算法驱动的合谋现象。算法合谋并无明显的意思联络,缺乏明确的合意证据,因而对传统的垄断协议概念带来挑战。算法决策存在"黑箱",导致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观意图无法得到验证。"人—机"联系弱化,进而导致宽恕政策和法律制裁失灵。面对算法技术的进步,反垄断法亟待建立因应时代变化的垄断协议检测、认定和制裁规则体系。为此,垄断协议的检测应当保持前摄性,借助大数据和经济分析手段筛选市场异质信号,进而在垄断协议认定方面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发挥算法作为间接证据的证明功能,最后,通过续造法律责任督促算法设计者、提供者履行竞争义务,保持算法的可问责性。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