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市居民自治既不是社区行政化主导下的控制状态,也不是完全以社区组织和分散居民为主导,居民自治的关键在于社区基层组织半正式治理功能的发挥。通过社区居民选举的程序认可、财政补贴的身份确认以及积极分子多重身份的统一,社区居委会实现了对积极分子的组织赋权和吸纳,借助积极分子群体完成对社区居民在合作事务上的有效组织和动员。强组织介入、非正式权威的软约束以及小规模、多层次合作单元基础上的自治是半正式治理发挥作用的具体机制。社区自治的重点应该放在为社区匹配善于做群众工作、有能力组织居民实现有限合作的积极分子身上,实现组织化的自治,而不是追求社区组织形式上的自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