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责任保险合同作为一类特定的民商事合同,必然受到合同一般性原则的约束。早期的民商事合同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严格受到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约束,因此早期的责任保险合同将第三人排除在当事人之外,不与第三人发生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此与责任保险保障第三方利益的根本目的是相背离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不合理性问题日益突出,因此世界各国在多个领域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了突破,而责任保险合同的表现尤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