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售后回租是近年来兴起的信贷形式,裁判实践多将其认定为融资租赁或分期付款买卖,亦存在大量实为借贷的情形。理论上分别以所有权和担保权构造解释售后回租。售后回租乃无名合同,当其具有担保功能时,售后回租系独立的担保物权类型。应当借助避法行为理论,令售后回租在功能主义和形式主义担保观间实现平衡。售后回租担保权的设立依赖于有效的售后回租合同、承租人的处分权,以及担保功能的具备。其中,售后回租担保功能的识别无法以让与担保为参照,应借鉴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担保不违反物权法定,应遵守公示要件、权利竞存与延伸的担保强行法,但不适用超级优先权规则。同时,售后回租的实现可规避流质禁止和私力救济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