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担保保函不适用性分析

作者:陈璐
来源:中国外汇, 2018, (20): 60.
DOI:10.13539/j.cnki.11-5475/f.2018.20.019

摘要

<正>以保函申请人和担保银行作为共同保函担保人的模式已经不再适合独立保函盛行的当下了,应将其改为仅以担保银行作为担保人的独立保函模式。案情回顾申请人A指示担保行G银行开立一份《见索即付且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下称"案例保函")给受益人B,申请人和受益人都是中国企业,基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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