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由于患某些疾病不能生育的人群,可通过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供精或供卵助孕生育健康后代,但尚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许可。因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轻度智力低下患者"可以结婚,不宜生育"。但不宜生育并非不能生育,因此该类患者如果有生育要求不能被禁止,但这可能存在伦理问题:如不为其助孕,就有可能否漠视了其生育权;而其对辅助生殖技术的认知和接受程度是否影响其知情,这是否有悖于有利于后代的原则;如何为其提供合法合理的助孕治疗,这些都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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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山东大学附属生殖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