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刑法》对"档案犯罪"的规制存在时效滞后、范围过窄、刑罚单一等诸多局限,未能很好适应新形势下预防和惩戒"档案犯罪"的现实需要。当前,进一步完善和重构"档案犯罪"刑法规制的可能途径是,修改"档案犯罪"构成要件;增设"档案犯罪"罪名;完善刑罚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