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行政认定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普遍运用,但其运用缺乏直接法律依据,各地的操作也不够规范。行政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归为公文书证,但其不能获得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公文书证那样的优势证明力,而应根据其认定事项和认定原理,分为事实鉴识型认定书和性质认定型认定书,进行分别对待。其中,事实鉴识型认定书,具备证据意义,但在刑事诉讼中应当结合书证和鉴定意见的要求进行审查;性质认识型认定书,是一种法律意见,除非是用于证明一些特殊事项,否则一般不能用于认定案件主要事实,而是作为刑事办案参考和辅助性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