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在德国有关"仲裁程序"的规定被列入《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十编,但该编却是独立的一编,有完整的体系,德国学术界通常称其为"仲裁法"。当下的德国仲裁临时措施制度是德国仲裁法现代化的结果。虽然德国仲裁临时措施制度明显受到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影响,形成了仲裁庭和法院都可以采取临时措施的"双轨制",但仍然保留了本土化的规定,带有明显的自身特点。目前,我国《仲裁法》尚未对仲裁庭采取临时措施作出规定。因此,德国仲裁临时措施制度可为我国《仲裁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宝贵的借鉴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