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在继承《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基础之上,新增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坚持以填补损失为原则、惩罚不法行为为例外的侵权损害赔偿体系,是立法上的进步,但也存在产品法律概念模糊、主观过错解释存在争议、赔偿标准缺失等问题,难以对受害者进行有效救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作为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在适用上应当符合私法的精神和原则,同时也应当保持一定的谦抑性。运用实证研究法和规范分析法,在适用对象上重新明确产品的法律概念,在主观要件上将明知解释为故意和重大过失,在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上引入效用理论分析方法,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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