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为中药在美国通过专利申请提供参考。方法:阐述美国对专利适格性的要求,分析近年来2起具有较大影响的专利案("Mayo案""Myriad案")与"专利适格性指南"对中药在美国申请专利的影响,并结合中药申请专利的现状提出建议。结果与结论:美国的专利适格性,要求专利保护客体在专利法规定的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范围内。通过对"Mayo案""Myriad案"与"专利适格性指南"的分析表明,中药相关专利要想在美国通过专利申请,必须明确指出该发明与自然规律、天然产物的显著区别,重点突出其技术属性,且不同类型的发明采用不同的专利申请思路,以确保其具有专利适格性。目前,我国在美国的中药专利数量较少,企业应走出"中药不具有专利适格性"这一认识误区。建议在申请有关中药专利时,应避免将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写得过于具体,同时对药材进行更加全面的申请,加强对经典中药方剂的专利保护,突出中药的专利适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