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源又为法之渊源,一般特指法的存在形式。我国《民法总则》第10条即是法源规定。将习惯纳入我国民法基本规定之中,实现了法律对社会惯行的开放,丰富了法律穷尽时的审判依据。这一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立法价值。然而,在无法律可依之时,如何从习惯中发现并确立审判依据则是非常复杂的推演过程。准确理解该条之内涵,特别需要明确习惯与习惯法之间的界分标准,以及公序良俗对于习惯入法的管控作用,并在解释上强化习惯的补充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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