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状答辩具有案件甄别功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答辩规范是权义复合规范,在保障辩论权的同时,也确立了被告限期提交答辩状的义务。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书状答辩义务具有虚无化特征,妨碍了书状答辩案件甄别功能的发挥。我国应以书状答辩义务实质化为中心、深化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在具体推进路径上,需明确规定包含妨诉抗辩事由的答辩内容要素、合理设置答辩期间、合理确定被告逾期答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