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选择要素错误是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与实现的事实分属于刑法分则同一条文中的不同选择要素的情形。以单一构成要件为对象建构的错误论难以合理解决选择要素错误的问题。具体符合说会产生处罚漏洞,法定符合说会扩大处罚范围,客观归责论的过滤功能不足,主观归责论存在恣意性。在处理选择要素错误的问题时,应先客观归责后主观归责,以实现对不法结果的总答责。客观归责是从事后根据相同法益将不法结果归责于行为的规范评价;主观归责是根据行为人的认识将不法结果归责于故意的判断。具有等价性的选择要素错误时,不影响主观归责的范围;不具有等价性的选择要素错误时,应在它们不法重合的范围内主观归责。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