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暴力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实施的语言暴力,与现实暴力在具体表现形式上迥异,但可以将延伸至现实空间之中对被网暴者及其亲友的滋扰行为包括在内。不少网络舆论监督带有一定的网络暴力性质,但否定网络暴力并不意味着排斥网络舆论监督,不应将二者混同。现行实定法虽然缺乏对网络暴力的明确规定,但针对所涉具体行为的法律评价并未缺位。对网络暴力的刑法定性,亦宜区分人肉搜索、网络语言暴力两个环节,根据具体情节加以评价。由于网络暴力所涉主要罪名属于非纯正亲告罪,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应当充分考虑网络维权的特殊性,兼顾法益有效保护与被害人意愿维护之间的关系。因此,对网络暴力应当坚持多维共治,通过夯实平台主体责任,采取多种措施,以实现有效治理的目的。

  •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