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债券受托人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通过长期的实践与发展所形成的一套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的组织性制度,我国引入受托管理人制度作为持券人组织化保护的手段。在债券市场的"刚性兑付"时期,债权受托管理人长期担任"花瓶"角色,受法律制度、市场环境、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其职能发挥空间有限。如今债券违约频发,对违约风险的化解显然不能再完全依靠政府的隐性担保,打破"刚性兑付"和"政府兜底"是债券市场规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亟待受托管理人发挥债券管理功能。然而,目前我国债券受托人制度价值未能完全实现,这与受托人角色定位不清,职责权限规定不明等原因息息相关。无论是从债券受托人管理制度完善角度出发,还是从债券违约频发时期持券人利益保护的严峻形势来看,都有必要重新定位我国公司债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强化受托管理人在信托法构造下的信义义务和职责履行,促进受托人最大程度地为持券人的利益服务。

  • 单位
    文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