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行驶中公交车方向盘行为的认定

作者:石魏
来源:人民司法, 2019, (08): 4-6.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9.08.002

摘要

<正>【裁判要旨】抢夺行驶中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视该行为是否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而定;对具体危险性的判定,要结合案发时间、地点、方式、危害行为、危害后果及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认定。案号一审:(2017)京0116刑初268号【案情】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