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以交警为行为对象的交通冲卡行为,判例基本上适用了妨害公务罪或袭警罪。袭警罪的保护法益为人民警察的公务执行,其构成要件中的“暴力袭击”仅指直接暴力,通过对警察造成一定程度的人身危险以严重阻碍公务执行。以此为基础,可将冲卡行为区分为单纯冲卡、主动介入型冲卡与被动介入型冲卡。单纯冲卡既不符合“袭击”文义,也未严重阻碍交警的公务执行,不构成犯罪。主动介入型冲卡符合“袭击”文义,在对交警造成人身危险时严重阻碍了公务执行,构成袭警罪。被动介入型冲卡符合“以暴力方法阻碍”文义,也在造成人身危险的同时阻碍了公务执行,构成妨害公务罪。当被动介入型冲卡可能成立妨害公务罪时,在责任故意的判断上,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冲卡行为对交警的公务执行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否则可构成责任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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