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早期的投资协定较少涉及环境议题,但实践中不少投资仲裁案件显示出环境保护与外资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这样的关系也体现在美国投资者Renco诉秘鲁案中。在该案中,Renco针对秘鲁政府作出的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行为,援引《秘鲁-美国贸易促进协定》,先后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和常设仲裁法院(PCA)提起了投资仲裁。其中,ICSID仲裁因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而被迫终结,PCA仲裁目前仍在审理中。该案从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新型国际投资规则要考虑引入可持续发展、东道国规制权和企业社会责任条款,以实现外资保护与东道国环境保护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