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世界主要法域纷纷尝试修正知识产权领域互联网中介商的侵权规则。一方面,中国在电子商务领域与欧盟在版权领域的修正路径一定程度上展现了从事后责任到事前规制的发展趋向;另一方面,不同国家对侵权规则的发展具有差异化的需求。这主要取决于互联网中介商对用户行为监管能力的提升以及不同国家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状况和发展战略。中国应当立足自身需求,以公平协调各方利益、对互联网中介商进行类型化规制为思路,继续推动知识产权领域互联网中介商侵权规则的体系化,积极探索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多元主体协作模式,完善《电子商务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通知-必要措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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