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人工智能的发展迎来了高潮,但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难题。从人工智能的概念和机理看,人工智能物具有抽象的思维理性与行为理性,这与德国法律人格制度的法哲学基础相契合,因此,高级人工智能物完全有可能成为民事侵权责任主体。鉴于人工智能物与其它民法主体的差异,人工智能物在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时的主观心理、归责原则和责任形态等方面具有自身的特性。在人工智能物民事侵权责任的规定上,应引入人工智能物注册制度,设立人工智能物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基金,着重解决无人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的民事侵权责任法律问题。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