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礼之所去,刑之所取"的中国传统"礼法秩序"中,法律与道德的调整范围是不作严格区分的,这种传统直接影响了当下道德法律化的实践。如何在现代治理语境中为确定法律调整范围提供标准、设定疆域,从而帮助法律制订者将立法者这一身份与作为道德主体的自身予以区分,防止简单地将社会流行的道德好恶直接转化为法律,对公民权益构成不当损害,这是本文讨论的核心问题。本文借助密尔和富勒对法律管辖范围的理论讨论,将"个体自治"作为界定法律调整疆域的核心概念。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交互性自治"概念的阐述,本文认为,区别于我国立法中所采用的作为集体性概念的"自治",作为个体性概念的"自治"不仅从消极层面上为法律调整设定了疆域,更是从积极层面上为公法提出了促进自治人格形成、培养理想公民的任务,这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和公民权利保护、解决共同体与个体之间矛盾和张力的有效路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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