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首次销售原则是对发行权的行使做出的必要补充。数字作品转售行为在性质上应当属于发行行为,而非信息传播行为,可以适用首次销售原则。实践中存在名为许可,实为销售的行为,对此应当结合协议条款,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探寻许可协议中的真意。数字作品转售过程中应当注意避免对复制权的侵犯,转售人负有控制数字复制件不增加的义务;且适用这一原则增强了长尾效应,公众可以从二手市场处获得作品,孤儿作品也可重获新生,从而促进文化繁荣,具有正当性。最后从立法与司法角度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及其适用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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