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球气候治理对国际关系有重要影响并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地缘政治范畴,逐渐成为全球治理的关键领域。《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开启了自上而下的全球气候治理规范体系,使得全球气候治理开始协调化、均衡化,但是国家利益和制度的不协调,南北方国家的规范性认知存在严重对立,导致传统规范治理模式的调整。《巴黎协定》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进行了全新解释,并设定了一个同时兼具一定的顶层管控和自由灵活特征的减排义务分配体系,使得自下而上的全球气候治理模式彰显。从自上而下到自下而上的体系变化导致了全球气候治理结构的新格局。首先,大多边模式、小多边领导模式及非政府组织领导模式为气候治理结构提供了不同的权力结构导向。超国家层次、国家层次、次国家层次的多层级治理使得气候治理落实体系不断均衡。其次,国家在全球气候治理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美国宣布退出《巴黎协定》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打破了传统上基于欧盟、伞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划分的气候治理格局,欧盟始终扮演着积极参与者与主动领导者的角色,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成为气候治理中的重要力量。
-
单位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