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开发商可以自主决定住宅小区车位的处分方式,租赁并非出售的前置程序。但开发商在处分住宅小区车位时,应受《民法典》第276条“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5条“配置比例”的约束。对于配置比例之内的车位应当优先向业主转让,并主动加以公示,在公示期间保证业主能够买到特定比例的车位。当公示期限届满,业主仍未购买的,开发商可以自由对外出租或者出售车位。对于配置比例之外的车位,由于先前已经照顾到业主购买配置比例内的车位,则无须再优先满足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