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下学界对于黑格尔法哲学的阐释倾向于将之与民主社会的制度规范联系起来,而其原本具有的形而上学内涵则被有意去除了。事实上,精神的自我运动演绎了法秩序的形成。黑格尔自始至终都将自己的思想视为一个自足的体系,这就意味着其典型的逻辑学思维必然以法哲学与伦理学的形式介入到人类生活中。从黑格尔早期对于自然法的批判就可看出,他在绝对者也即"精神"的视域下理解了人类的"伦理",并且将之设定为自然法的新基础。尽管到了《哲学全书》出版后,黑格尔更新了对于伦理概念的理解,但它依旧被认为是法哲学领域的基础内容。这是因为伦理相较于道德与抽象法,更为根本地关涉到了精神的现实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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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