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南京方案”表明,市域制度的来源是国家制度、社会公共需求和个人自发秩序。市域制度需要承接国家理性、满足日益成熟的公共秩序、指引事关个性生活的自发秩序。国家理性多以明确的制度化形式出现,具体城市在落实过程中须符合自身实际;城市的正常运行离不开社会公共秩序,此种秩序有着上升为制度的强烈需求;由于自发秩序的待熟特性,制度应以留白的方式表达对市民自由的尊重。“南京方案”总结出的启示是:在城市制度建设过程中,城市治理者应当保持克制,敬畏国家和民间的双重秩序,尤其要为市民留下自在处置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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