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人民法院在行政协议司法审查过程中仍旧面临属性判定不清、审查标准不明的实践困境,学术研究层面亦为聚讼纷纭,因而须得重新审视相关的逻辑思路。行政协议司法审查有别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应当细致地考量行政协议的本质属性和行政诉讼的制度功能,经由“陈佐义案”等司法实践填补立法不足和续造法律解释,寻求内涵更为丰富的裁判规则供给,继续推动理论研究和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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